借用身份证的劳动关系认定
阅读量:1869
【案 情】
罗某是四川省某县来上海的务工人员。2005年10月11日, 其以朋友曾小朋(化名)名义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,约定合同有 效期限至2007年12月25日。合同期间,罗某因工受伤,两次住 院治疗。为此,罗某申请仲裁,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外, 还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。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,诉至法院。 公司诉称,以曾小朋名义签订劳动合同,但实际工作的是罗某。由 于过错在罗某,故不同意为其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">保险费。现 要求确认2005年10月11日至2007年12月25日期间,与罗某不 存在劳动关系并不为其补缴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。 罗某辩称,当时考虑到自己尚未满18周岁,故以曾小朋名义 与公司先后签订了劳动合同二份,根据劳动合同约定,劳动期间自 2005年10月11日至2007年12月25日,期间罗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。诉讼中,罗某申请曾小朋作为证人到庭作证。曾小朋说其 从未到该公司工作过。20105年至2006年期间,罗某因进厂工作向其借用身份证。自己在其他公司工作至今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曾小朋的陈述,其与该公司从未存在任 何形式的劳动关系,也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劳动合同。曾小朋说 曾于2005年将身份证出借给罗某找工作。另根据罗某与该公司 提供的该公司与曾小朋的劳动合同各一份,并结合公司的银行卡 清单及银行出具的查询单载明2005年11月至2006年12月向罗 某银行卡发放工资单位为该公司的证据,能够认定该公司和罗某 自2005年10月11日至2007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。
因此,该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为罗某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。 该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同意支付社会保险费之诉请, 于法无据,不予支持。
【案例分析】
本案是由劳动者借用身份证而引发的劳动争议。案中涉及的 主要法律问题是:借用">身份证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? 虽然罗某借用了曾小朋的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,但罗某才是 真正的劳动者,在确认罗某的身份后,应当认定其与单位之间的劳 动关系。具体理由如下:
一、借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
身份证是公民证明本人身份的凭证,使用权人具有专属性,即 身份证只能是本人使用。借用他人的身份证,使得借用人和身份 证上登记的人实际上是两个人,而两个人的身份是不同的。劳动 合同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,权利义务都是 约束双方主体的。借用身份证会出现三方,即用人单位、身份证借 用人、身份证出借人。而实际上劳动合同只能由双方主体参与,而. 排除了第三方,因为劳动者有本人参加劳动的义务,这个义务具有 主体的专有性,不得让别人代替或者代理。 当发生了劳动争议后,就会出现劳动者无法确定的尴尬场面。 劳动法律关系是根据劳动合同来确定的,而劳动合同上记载的劳 动者,是身份证出借人,其并没有实际地享有合同权利,也没有履 行合同义务,没有参与劳动。身份证借用人呢,因为其不是劳动合同的当事人,无法确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, 在发生争议时很难举证证明自己的相关主张,会陷入维权困难的境地。
二、确定劳动者真实身份是借用身份证引发纠纷的关键
本案中的劳动者罗某就是因未成年而借用朋友的身份证,在 出现工伤后,导致了维权障碍。罗某是实际上的与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,而借用了曾小朋的身份证进行了劳动合同的 签订,其借用曾小朋的身份证不是希望曾小朋与公司建立劳动关 系,是让自己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,并且自己也是该劳动合同的实 际当事人,罗某本人亲自参与公司劳动,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 同,履行自己的义务,并且也从公司获得了约定的劳动报酬。虽然 说借用身份证不符合法律规定,但在罗某受伤后,罗某的劳动权利 是不能因借用身份证被剥夺的。借用身份证的责任和罗某的劳动 权利是两种性质的法律概念,不能混同,用人单位认为与罗某之间 不存在劳动关系是不对的,即使罗某借用曾小朋的身份证与公司 签订了劳动合同,而自己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而实际上罗某按照 公司的安排持续地进行了劳动,公司也支付了罗某工资,也可认定 罗某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。公司也应对罗某的劳动权利进行保障。
【分析解答】
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,要确认劳动者的身份, 明确劳动合同的主体。而身份证是证明我国公民身份的基本证 件,身份证上有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息以及照片,用人单位根据身 份证就可以确定知道劳动者的大致户籍等登记情况。《劳动合同 法》中将建立劳动合同时,出具劳动者的身份证或身份证号作为了 ">必要条款,由于身份证上关于劳动者的形貌、户籍、出生等信息记 载得简单明了,易于识别,比户口簿、身份证明等有更高的权威性 和可识别性,成为确认劳动者身份的最有效证件。但是最重要的是看劳动者是否与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。
[快速返回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