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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车相撞,第三方承担责任的理由 南京刑事律师,刑事律师事务所,刑事律师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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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 情】

      2004年3月15日19时,刘某驾驶朋友赵某的小客车,和赵某 一起从延吉市出发,经过仁坪收费站交纳了10元通行费,沿珲乌 公路向西行驶一段路程,返回途中行至119公里250米处会车时, 因行车道上堆有煤炭,刘某就在反车道上行驶,结果与对面驶来的 小客车相撞,造成两车损坏及刘某、小客车驾驶员延吉某公司的郑 某受伤。同年3月20日,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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