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质押? 南京抵押担保律师,担保律师,抵押担保律师
阅读量:1510
第六十三条【动产质押的定义】本法所称动产质押,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,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、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。
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,债权人为质权人,移交的动产为质物。
第六十四条【质押合同的形式及生效时闻】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。
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。
第六
[快速返回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