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权益归属纠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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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评析:
2009年4月7日,盛某达公司于(化名)经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,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,登记股东2人,即李先生认缴出资30万元、王先生认缴出资20万元。2011年6月23日,张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盛某达公司《转让协议》,列张先生为转让人、李先生为受让人、王先生为第三人,协议明确:自2010年7月盛某达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经营人为张先生,李先生、王先生为公司名义股东,自2011年7月1日起盛某达公司交由李先生独立经营,张先生无权干涉,自协议之日起一周内张先生配合李先生办理股权转让;
2009年4月7日,盛某达公司于(化名)经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,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,登记股东2人,即李先生认缴出资30万元、王先生认缴出资20万元。2011年6月23日,张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盛某达公司《转让协议》,列张先生为转让人、李先生为受让人、王先生为第三人,协议明确:自2010年7月盛某达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经营人为张先生,李先生、王先生为公司名义股东,自2011年7月1日起盛某达公司交由李先生独立经营,张先生无权干涉,自协议之日起一周内张先生配合李先生办理股权转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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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一条:无诉讼主体资格
下一条:施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